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198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上诉人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并按一审所提出的诉请进行判决;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防城港劳人仲字(2022)第****号《仲裁裁决书》,按送达回证是没有异议的。但上诉人已于2022年10月16日向防城港市...(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