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玉林市豪强运输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并按一审所提出的诉请进行判决;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防城港劳人仲字(2022)第249-****号《仲裁裁决书》,按送达回证是没有异议的,但上诉人已于2022年9月22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进行了网上申请立案,经审核未通过。后经电话沟通后即向港口区法院提起起诉,而港口区法院在9月23日审核未通过后,经补充材料后于9月30日通过且立案审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进行正确的审理,本案在起诉的有效期限内已向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是属于有效的期限内。为...(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