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鑫磊石业有限公司、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好驷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共计人民币746,621.06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331元(自2022年7月15日起,以746,621.06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25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编码:9020201190173。根据运输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同时根据运输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以发票日为付款基准日15天内将运费付款至原告账户。在合作期间,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运输服务,并开具了合法有效的发票邮寄给被告,但是被...(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