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荣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荣诚公司)与被告上海德煊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德煊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上海顾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或顾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审理中,被告德煊公司提出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杂费等107,428元(人民币,以下未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07,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为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提取进仓编号为gs0402madm项下的400件应急毯货物;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仓储费,以5,481公斤为基数,按0.15元每公斤每天为标准,自2022年3月28日起算至提出货物之日止。2023年3月17日,原告撤回了第3、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份,被告委托原告办理一票空运货物自中国上海至西班牙马德里的货运代理事宜,货物名称为应急毯,数量为400件,重量为5,481公斤,原告接受委托后即办理订舱手续,并且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出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运价为28元/公斤,运费共计153,468元。该票货物已安全运抵目的港西班牙马德里,被告根据约定应即刻付清运费,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部分运杂费46,040元,尚欠107,428元。后被告又委托原告办理第二票应急毯货物的出口货运代理事宜,数量为400件,重量为5,481.00公斤。被告根据原告订仓成功后的进仓编号gs0402madm于3月27日将货物运抵浦东新区南汇祝桥镇金闻路*...(本文书还有7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