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上海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侯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上海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销售佣金差额人民币205,161.9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1,864.8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高级置业顾问职位,并于2020年4月7日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的《劳动合同书》。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离职,离职前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原告另有销售佣金,按照其所售房屋总价的相应点数计发,其中对于置业顾问的佣金规定为“完成月度签约指标按照0.3%计佣”,但被告实际仅发放了其中0.2%佣金部分的90%,剩余0.1%的佣金以及0.2%佣金中的10%部分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所售房屋总价的0.3%计算佣金差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的母...(本文书还有5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