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57974.5元、死亡赔偿金774720元、停尸费39390元、医疗费10000.84元、住宿费1125元、交通费1580.72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鉴定费39150元、护理费39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390元、营养费390元,上述合计1225111.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患者陈*系原告陈**父亲。患者陈*体检后被告知心律异常,于2022年8月10日就诊于青海省心脏血管专科医院门诊,被告建议患者口服“利伐沙班片”,21天后来院行房颤射频消融术。患者按照医嘱于2022年8月29日到被告处心律失常一科住院治疗。住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要求行房颤射频消融+左心耳封堵术。9月1日手术期间,因被告重大过失造成患者心脏三尖瓣峡部环测巩固消融术时出现气化爆裂致心包填塞后行心包穿刺术,因创伤性心脏破裂后行心外科开胸手术和心室修补术,于当日22时告知患者死亡。原告家属基于对医院治疗水平的信赖和本次手术较小的风险,对于被告所出具的死亡原因不服,为查明死者具体死亡...(本文书还有5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