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我方认为人保公司提供的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可以认定为是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人保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涉及到本案赔付的项目和内容进行了减缩式约定,减轻了其责任,所以我方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焦**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同一审一致。
三快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同一审一致。
睿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同一审一致。
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焦**、三快公司、睿信公司连带赔偿、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胡**医疗费36859.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3840元、交通费4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71733.9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16日21时1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本文书还有3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