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4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70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7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73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列四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3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刘*、刘*、刘*、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刘*、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本文书还有3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