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李*主张权利的作品有关的事实。
2019年5月18日,微信公众号“李*李*川与星空之城”内发表有名称为《李*李*川绘画作品:星空下的山海经(三)》的文章,该文章中包含有《敖因》《帝江》《鵸鵌》《当扈》《神光鬼》《冉遗之鱼》《熟湖》《儵鱼》《何罗*鱼》《鳛鳛鱼》《寓》《耳鼠》共计十二幅美术作品,并配有创作说明。文末附有作者照片以及个人简介,该微信公众号帐号主体页面显示帐号主体为个人,性别男,地区甘肃省。李*另提交了上述十二幅美术作品的钢笔画底稿彩印件。
二、与李*主张四被告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李*自行拍摄的视频显示,“京北画室”美术教育培训机构的餐厅墙壁上悬挂有十二幅美术作品,经比对,该美术作品与李*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作品具有一致性。
为证明京北时代公司、京北时代中心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李*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以及微信公众号页面打印件。其中,李*提交的***.com网页打印件中展示有食堂环境,庭审中,京北时代中心认可上述网站系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李*亦当庭确认上述网站中已不存在该网页打印件的内容。“京北画室”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6月12日发布有名称为《京北美术培训中心2017年暑假班开始招生了!》的文章,该文章中含有“北京京北画...(本文书还有4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