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宫**因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宫**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鲁06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并不相识,双方并非雇佣关系。上诉人并不清楚被上诉人是如何受伤的,被上诉人常年在工地工作,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被上诉人从车上丢下的货物砸伤。一审法院仅仅依据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就认定“原告在卸货过程中,不慎被被告从车上丢下的货物砸伤左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判令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本文书还有3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