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辛**因与被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上诉人阳光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上诉请求:1、依法对原审判决第一项进行改判,扣除上诉人已支付的13000元;2、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逾期交验给上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118333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24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2月15日。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工,直至2013年7月中旬被上诉人才交验,开始进行消防设施购买及消防备案验收,被上诉人的逾期交工行为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审对逾期交工造成的损失未认真审查确认...(本文书还有3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