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史**、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480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盛**、史**共同偿还原告蔡**借款本金237000元,并自2013年6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向原告蔡**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史**与盛**系母女关系。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二被告因需要共同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