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陈*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姜**、被告人寿保险陈*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养老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伍角整((小写1150.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6年9月11日,原告投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宝鸡县虢镇保险站“还本幸福养老金保险”十五份,号码×××76,保险单双方作特别约定,原告一次性趸交保险费金额养老金1500元,意外险40.39元,保险份数壹拾伍份,每月领养老金金额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元伍角整,附加意外保险保额壹仟元正,领取日期:2022年12月1日,盖有中国人民...(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