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自来水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第四工程处)与被告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四工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李晶,被告东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四工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355,657.42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1,355,657.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给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号大学经典居住、商*(一期)给水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进行建筑红线内生活给水管线安装、不包含消防给水工程(室内外消防**室外喷淋管线),阀门安装及井室砌筑;泵房内生活水箱供货及安装,生活泵供货及安装、控制柜供货安装、工艺管道安装(总电源箱、电表计量箱、泵房夹层内的管道安装、泵房照明安装除外;水泵水箱土建基础由被告负责)。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355,657.42元,双方按照...(本文书还有4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