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中豪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或者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且程序严重违法。法庭未允许王*的证人出庭作证,是对王*利益的严重侵害。仲裁裁决时认定了9月份工资,原审判决漏判9月份工资。工资标准每月13,000元,原审认定为8,000元错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且防暑费没有发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往返车费不予认定错...(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