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赖**与被告广东省宇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赖**及两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欧永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910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在佛山市南海大沥镇合伙经营各种废料金属回收生意。2022年12月9日、12月15日、12月17日、12月21日、12月27日及12月29日,原告将回收的不锈钢304工业料、304网及201料等转卖给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货物买卖合同。交易方式是先将上述废料金属运到地磅公司过磅称重,再根据双方预先谈好的每吨废料金属的交...(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