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川公司)、曹**因与被上诉人石**、原审被告泽库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2022)青2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上诉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库县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更登坚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川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反诉请求,并驳回石**一审本诉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德川公司向石**给付剩余工程款986110.73元错误。石**至今未向德川公司提供建筑材料的进向发票及人工费劳务成本发票及工程备案登记资料,德川公司向其付款条件不具备,其不开具发票,违反了《民法典》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二、一审判决德川公司向石**返还涉案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8万元错误。既是保证金,就应起到保证作用,石**至今仍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向上诉人索要工资,此节事实足以说明石**有违约行为,返还保证金之判决结果实质是对石**违约行为的保护。石**亦未向德川公司提供工程备案资料,导致该工程无法向建设厅报备,给德川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三、一审判决在毫无理由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驳回德川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纯属错误裁判,应依法撤销。一审中德川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为:1.判令石**给付德川公司代缴的案涉工程税款989844.21元;2.判令不予退还石**案涉工程保证金283646.51元;3.判令石**提供工程备案资料,并完成网上备案手续;4.判令石**提供金额为3382112.37元的进项材料发票和金额为2836414.7元的劳务发票;5.判令石...(本文书还有7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