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韩**、张**、河南康之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韩**、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康之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检查费等共计10790.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1年8月12日15时30分左右,在庙洪242省道33公里汝州市××镇××村东路段,周**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对向行驶韩**驾驶的豫d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周**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焦某、李*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48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承担事故...(本文书还有4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