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国资公司辩称,原告系受忆欣达公司的委托支付案涉款项,该委托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忆欣达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国资公司退还,主体不适格;国资公司已经于2022年1月24日与四川东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忆欣达公司享有的债权及附属权利转让给了东财公司,转让后的相关权益由东财公司享有,风险责任由其承担,因此国资公司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国资公司退还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国资公司取得的案涉款项有相应的权利基础,原告明知其不具有付款义务而向国资公司支付款项,不为无因,其请求返还也不具有权力基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国资公司的起诉。
被告忆欣达公司辩称,忆欣达公司没有委托原告向国资公司支付利息,双方没有代为支付利息的合约,且忆欣达公司进入破产后的贷款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忆欣达公司没有收益,不...(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