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赛宁东兴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宁公司)与被上诉人郭**、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22)辽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请求法院对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实际施工内容进行司法鉴定。3、请求郭**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合同无效,与本案关联其他既判判决内容相矛盾。二、一审适用民法典裁判郭**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认定双方对工程款无异议的事实存在错误。四、一审以郭**递交的工程结算为依据认定上诉人欠款有失公允。五、一审不予认定我方垫付水泥款的事实存在错误。六、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迟延给付工程款存在过错的认定错误。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造价,我方认为有问题,是按照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直接认定的,虽然合同专用有约定三十天不答复视为认可上诉人的结算依据但与事实不符...(本文书还有4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