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以下简称种子经销部)与被告头屯河区铁金街双玉物流信息部(以下简称双玉物流信息部)、赵**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种子经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双玉物流信息部及被告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种子经销部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700元;2、被告赵**承担铁路运输法院的诉讼费917.50元;3、被告双玉物流信息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经营者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赵**,并委托被告赵**及其经营的双玉物流信息部托运一批种子(价值84700元)到内地。2015年5月14...(本文书还有1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