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曹**、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宝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豫1481民初****号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曹**对张**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永城宝隆公司向曹**承担付款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曹**、永城宝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张**与曹**无合同关系,不欠付曹**的款项。塑钢窗的制作和安装不是张**的承包范围,永城宝隆公司与曹**签订了11#楼塑钢窗安装合同,曹**自认收到了11#楼的全部窗户款,(2021)豫1481民终****号案件曹**作为证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自认。而且在另案中,曹**和永城宝隆公司均自认双方系塑钢窗安装合同关系,且永城宝隆公司明确说明所有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曹**,曹**与张**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曹**不应起诉张**。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无事实依据。一审认定永城宝隆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曹**出具结算手续,欠付曹**1、2、11#楼窗户款309590元,至此...(本文书还有5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