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本金25万元的千分之十自2018年2月13日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3日为17.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1日至5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陆**原告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息2%),如到期未还款,视为违约(违约金每日按本金的千分之十交付),并约定了向签约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陆续给被告转款3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除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部分利息后,剩余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谢**未作答辩。谢**在第一次庭审...(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