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何**、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对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陈*、罗**,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和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1年10月23日22时30分,被告何**驾驶湘e******号出租车从新邵县出发驶往邵阳市途径邵阳市北塔区蔡锷大道金六福酒厂门前地段时,和驾驶湘e******号两轮摩托车的原告相*,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何**负主要责任。被告何**驾驶的湘e******号出租车系被告蓝天客运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的出租车,该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保邵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类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下同)...(本文书还有5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