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新郑*某某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证人李*利、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91年6月至2021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1991年6月,原告经朋友介绍入职被告处,从事陶*制品的成型、制造工作,因工作内容特殊,原告长时间暴露在粉尘环境中从事劳动2022年5月23日,原告因频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确认为职业性陶*尘肺三期原告在职期间工作一直勤恳工作,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保,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自身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本文书还有2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