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男,1971年9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上诉人石*与被上诉人王*、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内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内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1.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王*自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明仁村承包苗圃合同书》后,依法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规定,王*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在王*与王*签订《合同书》后,王*依法取得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双方在签订《合同书》时未取得发包方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明确同意,也未申请登记,但并不存在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法定理由,故不影响王*依法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本文书还有4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