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与被告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人民币117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高*为其所有的京pg××**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33132.8元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零时起至2018年11月29日二十四时止。2018年8月1日15时00分许,赵**驾驶冀cb××**中型货车顺秦*岛市海港...(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