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北京隆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石*、原审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24)内07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24)内078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石*、韩**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3343.01元(医疗费20779.89元、护理费18天×147.72元/天=2658.96元、营养费18天×100元=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100元=1800元、误工费48天×214.67元/天=10304.1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不服金额为30826.36元)。2.案件受理费由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张*对于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造成张*受伤的责任完全在于石*。张*按照农场的职务安排看护农场、种植青苗等作物时,石*、韩**及案外人李*等人意图进入麦田拍照,经张*口头告知不允许进入麦田后,仍坚持进入麦田拍照,导致发生口角冲突,石*用拳头将张*打倒,张...(本文书还有5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