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庚公司)、湖北某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呙某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庚公司、某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令呙某芳向某庚公司、某丙公司赔偿损失14.8万元。三、呙某芳承担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某庚公司、某丙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认定错误。呙某芳入职时签署了承诺书,其中第二条中明确写明“本人已领到贵公司员工手册、制度汇编……,本人愿意认真遵守和履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足以证实呙某芳接受某庚公司、某丙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某庚公司、某丙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二、一审判决认定,...(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