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城市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常**、永城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4)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被上诉人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24)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由某乙公司、常**承担偿还购房款的责任,驳回朱**对某甲公司的一切诉讼请求;2.判令朱**、常**、某乙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某乙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名为“绿城西子”,而某甲公司开发建设张楼谷楼装盘整合项目名称为“名门世家”。所以“绿城西子”项目部和某甲公司无关,常**和某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某甲公司均不知情,购房款也未汇入某甲公司,而是汇入户名为某乙公司的pos机捆绑的系常**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朱**提交的购房协议书上加盖有某某项目部公章,该销售行为是某乙公司或常**个人行为,和某甲公司无关,某甲公司对其销售行为也不认可。2.常**虽是某甲公司...(本文书还有5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