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奈曼旗某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第三人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某公司申请对第三人王*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第三人王*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公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蒙公正司法鉴定所(2023)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于2024年1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5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本文书还有4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