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及原审原告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第二项,改判高**与某某公司对返还薛**的购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认定:“涉案《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相对方及案涉收据的出具方均无法证明是某某公司,也无法证明被某某公司实际收取薛**房*”明显错误。高**将收取薛**的购房*后,有证据证明是通过赵*明将钱给了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逯红艳,逯红艳收取购房*后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收据交给高**,并有高**代为转交薛**。逯红艳持某某公司售房委托书结合向薛*...(本文书还有4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