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兰*,被告出庭负责人汤**,委托代理人袁**、赵**,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第三人徐**系某某公司的司机,每天向洛阳运输货物一次,上午出发去洛阳,下午返回郑州。2021年6月19日12时10分许,徐**驾驶机动车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地点是在郑州绕城高速由北向南29公里400米处,证明徐**刚把货物送到洛阳就返回,在12时10分已经回到郑州,如若认定该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即徐**每天仅工作半天,明显与常理不符。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货车司机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主要的工作任务为运输货物,其因工作驾驶货车途经的路线或地方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适用《工伤保险条...(本文书还有2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