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某某公司)、曹*、曹**因与被上诉人门某军及原审被告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曹**、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上诉人门某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某某公司、曹*、曹**上诉请求:1.永城某某公司请求依法将判决书第一项认定的工程款1002万元改判为9829674.5元,判决书认定利息利率过高应改判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项诉求变更金额为190325.5元);2.永城某某公司、曹*、曹**请求依法将判决书第二项认定的质保金240万元改判为2104461.5元,判决书认定利息利率过高应改判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项诉求变更金额为295538.5);3.永城某某公司请求依法将判决书第三项认定的116万元改判为248111.111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项诉求变更金额为911888.889元);4.曹*、曹**请求依法将...(本文书还有4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