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反诉被告)与被告孙*(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朱**、被告孙*(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购树款92475.26元,支付利息1109.70元(自2021年11月28日至2022年4月28日,以92475.26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003元计算),合计93584.96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4月29日起以92475.26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003元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办理采伐许可证往返通辽所支出加油8600元,高速费1800元,其他费用5000元,合计154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单*在庭审中放弃增加的诉讼请求(申请撤销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16日签订杨*买卖合同书,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杨*地具体位置、售卖价款、具体数量及违约责任等;原告方已经支付给被告50万元购树款,并且已经将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202x}xxx号采伐许可证授权面积(42行杨*)如期采伐并运输完毕;因被告树地面积太大,经原告多次与当地林业部门沟通,剩余57行杨*及此杨*地西头五...(本文书还有5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