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龚*、河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三项判决;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龚*、某甲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杨**已于2022年1月6日向龚*、某甲公司明确表明要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杨**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不需要龚*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杨**于2022年1月6日向龚*、某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2022年1月6日。杨**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龚*、某甲公司不同意解除涉案房...(本文书还有3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