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与被告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1252.82元及利息1033.4元、费用3886.09元,共计16172.31元。(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月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5日,被告孙...(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