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卓*因与被上诉人段**、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段**对卓*原抵押担保物提出的全部抵押权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卓*担保责任的事实认定错误。第一,一审判定不能反映出由原来的三方协议已经变成借贷双方的协议,特别是未经担保人的同意擅自设定担保人的责任。虽然还是借款协议,但是已经改变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更是增加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期限的风险,实质上扩大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责任,期限越长担保的风险责任越大,而这一扩大并未经担保人同意,因此应确认为无效。第二,2019年11月9日借贷双方进行了结算,并重新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2021年4月8日借贷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即《补充协议》。而这两份重新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在双方对前借款协议进行结算,且不再履行的前提下所签订的新协议,而不是对原借款协议的重新确认。第二份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对于原借款合同无论是在金额上,还是在偿还期限上及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均不一致。第三,段**与本案王*重新签订的相关协议虽然基于原借款的法律事实,但这些协议均签订于抵押担保的借款协议之后,而且这些后签协议不但没有让卓*签字也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作为抵押担保人的卓*的法律事实,从根本上排除了卓*的抵押担保义务。更何况对原协议的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实体权利...(本文书还有6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