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丰**、李*、杨*、雷**、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澄江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嵩明某某石方工程处(以下简称某某程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丰**与杨*、雷某瑶或杨*、雷**等,某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某某公司对李*与某某程处之间签订的《现场机械施工组织结构的情况说明》完全不知情。丰**主张租金的依据是《丰**机械清单》和《丰**机械租金结算单》,清单由李*、杨*、雷某瑶签字,结算单由李*签字,没有某某公司盖章,李*、杨*的个人签字不构成对某某公司的表见代理。杨*、李*、雷某瑶的签字行为没有任何代理某某公司的代理权外观,丰**无理由相信前述个人有权代表某某公司...(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