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某商店(以下简称黄山市某商店)侵害商*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4)皖1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黄山市某商店的经营者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山东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不服金额为12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山市某商店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令黄山市某商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明显过低,应予纠正。一、山东某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购买被诉产品费用18元、市场调查证据保全有证...(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