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正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过远程视讯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偿还王**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存在事实错误及法律错误。首先,案涉款项并非借款,实为某乙公司应付某甲公司的工程款,一审认定借款并判决某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某乙公司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且违背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方式。其次,王**没有提供任何已向某甲公司交付借款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一审判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文书还有4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