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9年9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赣州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83年10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李**、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赣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甲公司、李**、余**返还崔**股份转让前的应收账款168390元并按年息3.6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李**、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已查明,2021年11月26日,某甲公司收到电梯维修费76130元、28485元;2022年7月8日,某甲公司收到赣州市某某建设运...(本文书还有4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