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蔡县某某中学(以下简称某某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崔**及原审被告朱**、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原审被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通过远程视讯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中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支付利息的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198800元);2、判令崔**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某某中学于2021年11月17日出具的336000元借据并非对140万元借款的利息约定。某某中学、朱**于2021年11月17日向崔**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收到336000元现金,借期为12个月,到期付清,担保人为彭**。彭**在该...(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