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钟**偿还借款本金167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115000元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约130000元)给原告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陈**和杨*芳系夫妻关系。被告钟**与杨*芳系朋友...(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