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巫山县某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案涉医疗损害责任相关事宜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准予其鉴定请求。鉴定结束后,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理中变更):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损害损失合计405191元【含:残疾赔偿金284610元(47435元/年x20年x30%)、医疗费25747.2元、误工费51500元(100元/天x5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60元/天x34天)、护理费4080元(120元/天x34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020元(30元/天x34天)、鉴定费9020元、治疗及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824元(父亲董**,31531元/年x5年x30%÷4人)】;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因右侧阴囊肿胀疼痛在被告处检查,2023年4月20日,被告以原告右侧附睾炎收住入院。同月21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右侧睾丸切除术,同月24日出院时诊断为右睾丸炎、附睾炎和附睾-睾丸炎,伴有脓肿。该次住院4天,开支医疗费4603.1元。原告出院后在家休养,感觉第一次手术后,没有任何好转,并引起整个阴囊肿胀疼痛,遂又于2023年7月8日至18日在被告处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侧附睾炎、右睾丸切除术后状态,住院治疗10天,开支医院费用3414.65元,住院期间被告又准备将原告左侧睾丸切除,原告拒绝并出院后前往上级医院检查治疗。
原告在被告处两次治疗出院后,便前往中国某某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治疗5天,开支医疗费4465.06元...(本文书还有6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