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上诉人商丘星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4)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某乙公司赔付违约金220000元及实际经济损失;本案上诉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工程停工的过错方责任主体原审认定错误,不应为某甲公司,应为某乙公司根据某甲公司一审提供证据,某甲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某乙公司第一笔工程款300000元,某乙公司没有完成第一笔工程款经鉴定为172308.13元(如按约定的价格为更低)的工程量情况下,擅自停工,故停工过错方应为某乙...(本文书还有3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