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正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新中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4)内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内蒙古正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李*某的死亡仅显示为窒息死亡,一审认定为车辆马槽松动引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及的《原料委托运输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只规定上诉人的责任,无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李*某在被上诉人厂区死亡,被上诉人应承担卸货责任,而被上诉人让司*将货物卸下,造成李*某死亡,被上诉人也应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李*某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内蒙古新中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原料委托运输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事故后由上诉人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兰炭尚未交付被上诉人,因此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李*某系上诉人雇佣的司*,其在履行责任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死亡,应由雇主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死亡是被车辆马槽、煤炭倾轧所致,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上诉人作为雇主应当对车辆安全性负责,李...(本文书还有4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