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龙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李**、陈**、呼和浩特华医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杜**,被告李**(龙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华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龙盛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83100元、逾期利息5448928.53元(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10月30日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以上暂计15032028.53元;2023年5月31日至借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照年利率14.6%计算;2、判令被告李**、陈**、呼和浩特华医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龙盛公司、李**、陈**、华医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协...(本文书还有2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