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杨**因与被上诉人杨**、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亳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及其与杨*共同委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杨**及其与杨**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付*,太平保险亳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杨**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都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
杨**委托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该鉴定意见对“三期”的鉴定意见更符合年幼的杨*身体发育的客观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杨**委托的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和被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是级别相同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没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能够证明其鉴定意见比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
一审法院委托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鉴定更不能...(本文书还有5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