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韩*因与被上诉人于**、本溪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一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4)内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韩*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韩*劳务费335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以335000元为本金计算,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赵**、韩*一审诉讼请求,某一公司对于**拖欠赵**、韩*上述劳务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某二公司协助于**向赵**、韩*支付劳务费15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赵**、韩*不是劳务承包人,是于**雇佣的劳务人员。赵**、韩*是于**雇佣帮助管理工人、做...(本文书还有3982字未显示)